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因污染入湖河道环境、破坏入湖河道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入湖河道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