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