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加大对入湖河道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鼓励入湖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