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入湖河道沿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的垃圾清理整治,组织开展入湖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及时将垃圾转移到规定场所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