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人民防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重点市、县(区、市)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未列入人民防空重点的市、县,应根据人防建设需要也应有或指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