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平时必须做好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和人员安置准备工作,有计划地发展预定疏散地区的经济;创造接收城市人口的居住、生产、生活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建设战时储运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道路和储运仓库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