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享有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并有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群众防空组织并接受专业训练、执行抢险救灾和开展互救互助的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