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工程项目在审批或者核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对该水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取得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