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水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