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应急救援、鉴定与风险评估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