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应急救援、鉴定与风险评估等。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