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四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第十七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被检测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