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农牧区群众在生产活动中的防雷知识和避雷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群众防雷减灾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牧区住宅建设防雷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对农牧民集中居住区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