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雷电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