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