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