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依法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