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方可供应生活饮用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