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方可供应生活饮用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