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