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加强网格员培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信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