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三)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