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