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三)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