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网格服务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二)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三)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