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围绕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三)珍贵红色档案;

(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