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围绕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三)珍贵红色档案;(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