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制定档案安全应急预案,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对重要、珍贵档案强化保护措施,对特殊载体档案采取特定保护措施;加强涉密档案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