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