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