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建立健全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和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提高青年人才担任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比例,在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等研发类项目中,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占比不得低于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为依托,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进行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健全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管理机制,完善博士后多元化资助补贴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