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各类乡村振兴人才支持项目,在平台建设、人员选派、资金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各类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扎根乡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乡村振兴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利用教育培训资源,通过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培养模式,为乡村振兴培养专业化人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