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