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