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