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一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