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按照本省和本市物业服务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交纳。同一小区内,车位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