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