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和评定,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指导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设定为不同等级。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参照指导标准时,应当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者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业主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