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监督工作,引导业主参与物业服务监管,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协调推进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