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