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和广电、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劳动教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