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推动中小学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