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