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培育第十七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