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承担中小学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科学设置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教育时间。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