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养成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参与中小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督促中小学生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共同提高中小学生劳动素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