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家庭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中小学生掌握相应的家务劳动技能,引导和督促中小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中小学生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