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的政策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菜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合理使用各级相关专项资金,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特色菜产业发展,为特色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支持特色菜食材生产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等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