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