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