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