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