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