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三十四条有效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员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