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