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